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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粉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优化,并于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规范具体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1优惠政策有变 资源综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意见;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10895人阅读|217次下载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二)对燃煤 ...

国家为鼓励建材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废料,生产建材产品,从1995年起相继出台了两个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它规定,对建材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有煤

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 ...

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今后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此次调整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能源有:煤矸石、煤泥、石煤、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炼油,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废旧沥青回收利用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 e68a84e8a2ad7a64335 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 ...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 ...

2001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调整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并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示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8年第26号公告,于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工业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8【2008】156号)按《通知》规定,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 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 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 字〔2003〕73号

制定促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 政策 政府门户 2006年04月22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十五"期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涉及能源、建筑、水 ...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相关政策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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